湖南科技大学“瑞雪创新创业基金”资助与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文件精神,奖励我校学生在创新创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项目,进一步激发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根据中高投(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宋瑞雪先生的捐赠意愿,特设立湖南科技大学“瑞雪创新创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瑞雪创新创业基金”每年用15万元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5-10个项目,其中一等2个,每个2.5万元;二等资助4个,每个1.5万元;三等资助4个,每个1万元。
以上奖项如当年评选结果人数少于奖励指标数,剩余名额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资助范围 申报“瑞雪创新创业基金”项目候选人必须为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或团队,创业实践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年级组队。
第四条 候选人或团队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项目核心成员评选年度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积极投身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业绩突出,为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起到积极的影响作用;
(四)申报个人或团队需具有明显的创新创业成果,或在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中获立项资助;
第五条 申报“瑞雪创新创业基金”候选人或团队,除满足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
对于申报创新类的项目候选人或团队成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积极参加“互联网+”或由政府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且获得省金奖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项目;
(2)主持省级以上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并已获相关成果;
(3)在SCI/SSCI/CSCD/CSSCI等来源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或论文入选高等级学术会议论文集(学生为第一作者);
(4)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报负责人为第一发明人);
对于申报创业类的项目候选人或团队成员,应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积极参加“互联网+”或由政府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且获得省级金奖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项目;
(2)独立或合伙工商注册或入驻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近6个月财务运行或纳税记录)(学生为执照法人)的学生团队;
三、申报、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报采取个人申报或相关学院推荐,申报限额由创新创业学院在申报前通知各学院,申报材料如下:
1.《湖南科技大学瑞雪创新创业基金申请表》(附件3)。
2.《湖南科技大学瑞雪创新创业基金汇总表》(附件4)。
3.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或商业计划书。
4.申报项目个人或团队成员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5.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复印件。
6.与项目和企业有相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复印件以及产品照片等)。
7.提供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可视化作品。
第七条 各学院组织推荐人选须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择优申报。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院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3天。
四、组织管理
第九条 成立“瑞雪创新创业基金”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宋瑞雪先生、相关部门主管校领导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招生就业处、校友工作办公室、创新创业学院、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宋瑞雪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创新创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日常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
第十条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在校学生双创实践活动,主要用于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和遴选、培育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每年“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省赛训练营项目,以校级初赛评审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以上各项目或个人具体扶持额度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分三期拨付,立项获批拨付40%,中期检查通过拨付20%,结项验收通过拨付40%。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学生在预算范围内自主使用,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三条 “瑞雪创新创业基金”立项项目如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瑞雪创新创业基金”评审委员会将撤销其项目,追回资助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申请者如果是以项目团队申报,团队成员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完成项目好的个人或团队成员可再次申请,但未完成项目研究团队所有成员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启动时间从学校正式公布之日算起。项目完成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创业实践项目可适当延长。逾期未完成项目的,将停止资助。
第十六条 在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或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汇报并提交研究成果存档。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成熟的商业计划书、技术专利及成果实物、结项报告,或其他可视化作品。
第十八条 使用扶持资金团队需与创新创业学院签订资助协议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备案,创新创业学院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其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五、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科技大学“瑞雪创新创业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