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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湘人社规〔2024〕28号 《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 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 ”的工作要求,建设一 批有特色、功能强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进一步推进大学 生创新创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 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 42 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 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5 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 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择优认定的原则,以在校大学生、高 校应届毕业生等群体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 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滚动孵化功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 作用。

第三条 申报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 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无违法 违规记录。

(二)在孵实体数量。在孵实体数量不少于 30 家,其中入孵 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 1/2。或者扶持创业及带动就业的人员不少于 50 人,其中在校 大学生和毕业 5 年内(含)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 1/3 。 入孵创业实体孵化周期不超过 5 年。

(三)孵化场地规模。孵化面积 3000 平方米(含) 以上,拥 有必要创业孵化场所和基础设施。应设立苗圃工位或独立办公房 两种办公场所。其中,免费提供给大学生和毕业 5 年内(含)高 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的场地不低于孵化面积的 30%。

(四)创业孵化服务。配备不少于 3 名工作人员负责基地运 营管理,为入孵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 业培训、商务代办、投融资等服务。配备不少于 4 名创业导师, 为创业者提供各类创业指导。

(五) 服务和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已制定孵化服务目 录清单,有明确的入驻和退出机制。

第四条 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申报、 择优推荐的原则,参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要求,每年认定或 复评一次。

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 自主申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对照基 本条件,联合相关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考评,择优向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附件 1)

2.在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 2)


3.推荐函。

(二)填报信息。按照全省创业孵化基地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在“湖南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 ”中录入相 关信息,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 组织核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 的孵化基地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走访。

(四) 公示认定。对拟认定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教育、省科技三部门联合发文认定为 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颁发牌匾。

第六条 政策支持:

(一)补贴标准

1.对于认定的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培 育奖补,补助标准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 支。

2.对已认定的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参照《关于 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5 号),根据每年创业孵化成效给予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所 在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标准如下:

(1)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每吸纳 1 家创业实体入孵,按 每家每月 160 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

(2)创业实体在孵期间成功注册市场主体的(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未注册市场主体),按 3200 元每家给予基地一次性补助; 同一创业孵化基地中的同一在孵创业实体注册多个市场主体的, 只能计算 1 家,不重复补贴。

(3)创业孵化基地内扶持大学生或毕业 5 年内(含)高校毕 业生创业或就业的,超过 50 人的按 4.8 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基地 补助,超过 100 人的按 9.6 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超过 150 人的按 14.4 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创业服务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 按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孵化基地 服务项目清单中的有关服务,以及孵化基地服务能力建设和提升。 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5 号) 已认 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的创业服务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 受。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创业服务 成果的方式,支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沙龙、创业 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展示交流等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搭建资 源对接的平台。所需资金从所在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 推动政府扶持政策向孵化基地集中。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教育、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主动 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项目落实相关政策和服务,在补 贴、项目、课题、资金申报上加大支持力度。允许孵化基地按照各部门要求,组织在孵企业统一收集、统一申报,缩短审批时间。

第七条 孵化服务。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应主动为大学 生创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一)核心服务

1.提供项目开发服务。统一组织创业项目路演,对项目可行 性、筹备运作情况、融资能力与资金情况、创业团队情况、产业 导向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入驻实体在市场调研、制定创业计 划、组建创业团队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帮助。

2.提供项目对接服务。推动在孵项目纳入全省大学生创业项 目库管理,指导大学生创业项目及时、动态更新数据。为在孵实 体搭建对接平台,助其引资、引智、引才。

3.提供项目展示服务。为在孵实体提供宣传推广、品牌打造 等服务,组织其参加各类创业创新赛事活动。

(二)成长服务

4.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和创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在孵实体 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创业培训,为在孵项目提供多元化的创业培训 课程,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

5.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建立与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的 深度合作关系,通过股权代持等方式实现对尚未设立企业实体的 创业个人或团队进行投资。积极协助在孵实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为优质在孵实体提供担保。

6.提供创业指导。与优秀大学生创业导师合作,设立“创业指导师工作室 ”,推动在孵项目和大学生创业导师建立“一对一 ” 帮扶关系。为在孵实体提供创业筹备、创业运营、创业发展等方 面的指引。

7.提供人才招聘。积极对接本地人力资源市场,为在孵企业 提供岗位发布、人才招聘等就业服务。

(三)营商环境服务

8.协助提供工商、法务等相关服务。协助在孵实体办理工商 登记、变更、注销、年审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 等基础法律、法务服务,协助在孵实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协助提供税务、财务管理等相关服务。协助在孵实体办理 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年审等相关服务。提供财务管理支持, 协助在孵实体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0.协助宣传、办理政府性补贴。广泛收集本地各部门出台的 涉及支持在孵化实体的发展运营奖励性、补贴性政策,以及税费 减免政策,建立政策清单,加强政策宣讲,为在孵化实体申领和 享受相关政策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保障性服务

11.租金和管理费用减免或优惠。制定入驻相关优惠政策,为 符合条件的入驻实体减少或免除租金、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12.提供管理咨询。为在孵实体提供生产、运营、销售、人力 资源、品牌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3.提供事务代理。为在孵实体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人事代理等相关代理服务。

14.提供后勤保障。为在孵实体提供公共配套的硬件设施(茶 水间、洽谈区、会议室、路演厅等),保障在孵实体的水、电、 网的正常安全使用,提供保洁、保安、停车等后勤服务。

15.其他专项服务。创业孵化基地还可根据园区特色、定位提 供其他专项服务。

(五) 组织活动开展。制定创业服务活动年度计划,定期组 织项目路演、创业沙龙、训练营等创业服务活动,积极组织在孵 项目参加各类创业大赛,积极为创业项目搭建资源对接平台。

(六) 加强合作交流。加强与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 放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促进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 研仪器等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加大与其他各类创业孵化平台、产 业园区的合作交流,建立与其他孵化基地的项目推介、输送机制, 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持续孵化服务。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级基地的工作指 导、组织协调、认定核查等;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 地省级基地的推荐申报、服务指导、日常管理等。推荐认定环节 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决杜绝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行为。 对存在徇私舞弊、套取骗取、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依托“湖南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 ”对省级大学 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走访指导。

第十条 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 销资格并收回牌匾:

(一)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未按要求申请复评或复评未通过的。

(三) 对孵化效果欠佳、服务能力不足、工作配合度和群众 满意度不高,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未能及时整改的。

(四)违法经营和造成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省级基地资格的。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确 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作为政策优化调整的 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 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市(州)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 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 年 1 月27 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