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典型选树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充分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论述,认真 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根据《湖南省大力支持 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 〕42 号)有关要求, 开展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典型选树工作,构建“评选、奖励、跟 踪、扶持” 四位一体的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 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金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 省委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选树条件
1 .年龄 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的留湘来湘创业大学生;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3 .自主创办或领办企业,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主要范围 在湖南,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并拥有企业30%或以上股 份,为企业的创新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4 .大学生创业者所创办的创业实体应存续 3 年以上,经营 管理正常,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3年之内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原则上存续时间不得低于 1 年);
5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 重大负面舆情等;
6 .对湖南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劳动就业等方面作出重要 贡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投身公益事业。
第四条 选树数量。每年选树 10 名左右大学生创业典型。
第五条 选树流程
1 .申报。采取线上和线下方式相结合、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方式。一是组织推荐。各组织实施单位广泛发动、逐 级组织申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团省委;各市州、高校 团委、省直团工委、省属企业团工委组织申报,经审核后报团 省委。二是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通过官方线上申报 渠道填写自荐材料,根据隶属关系由属地团组织审核后报团省 委。团省委对申报人选统一组织资格复核,确认申报人选资格。
2 .初评。邀请大学生创业导师团成员、创投机构和创业青年代表等对申报人选材料进行综合评议,提出终评入围人选建 议名单;入围人选所在市州团委征求当地公安、人社、生态环 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意见后,确定终评入 围人选名单。
3 .终评。由组织实施单位组成评审组,对入围人选进行综合评议和实地考察后,集体研究提出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典型候 选人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期满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典型。
第六条 政策激励
1 .纳入省级人才计划。在湖南省芙蓉计划青年人才项 目一线创业类中,针对大学生创业者开设单独赛道,按程序将大学 生创业典型纳入省级人才计划名单,给予10 万元项目资金资助, 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2 .加强金融资金支持。发挥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对通过投决的大学生创业项 目,在单次股权投资(最高可 达 100 万元)的基础上,可视企业成长情况追加投资;联合省 内金融机构,结合创业投资基金的背调和投决,建立创业项 目 “ 白名单”,对进入“ 白名单”的项 目,在金融投资、贷款申请、 担保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3 .强化政策对接保障。对大学生创业典型,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 目、青年项目和联合基金项 目 中予以重点支持;在 省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等 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推动湖南省各类创业孵化载体、高校、科 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优先面向 大学生创业典型开放;支持行业企业面向大学生创业典型发布 企业需求清单,引导精准创新创业;鼓励国有企业优先面向大 学生创业典型开放应用场景。
4 .加大荣誉激励力度。在省五一劳动奖章、省三八红旗手、省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表彰中予以优先考虑,并积极推荐参评相应国家级荣誉;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入创 业导师团,加强创业典型的组织培养和政治吸纳。
第七条 各市州应参照省级做法,普遍开展大学生创业典型选树工作,加大典型宣传力度,突出示范作用,提升工作的影 响力和覆盖面,推动形成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团省委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